红安网消息 “感谢两位法官继续帮我执行赔偿款,了结了我母亲的临终嘱托,谢谢!”近日,原申请执行人赵某的女儿周某来到红安县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时,激动地向法官表示感谢。
早年间,周某父亲受雇于王某,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去世,周某母亲赵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。经法院判决,被告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17余万元,因王某未履行赔偿责任,赵某向红安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。案件在执行过程中,赵某却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,在弥留之际告知其女周某,被执行人王某仍有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没有履行,希望周某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。
赵某去世后,周某多次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赔偿责任,但未能成功。于是,周某到红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了解案件情况后,红安法院认为周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定继承人,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,遂调取了当年的执行案卷,将该案恢复执行。在继续执行的过程中,执行局干警发现,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于是通过释法析理给王某之女小王做思想工作,最终小王表示愿意替父亲履行赔偿义务,案件顺利执结。
在执行程序中,申请执行人死亡的,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成为申请执行人。在申请变更时应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:
1、原申请执行人的死亡证明;
2、原申请执行人配偶、父母和生育子女情况及住址和凯发app平台的联系方式。
通过以上材料证明其为债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。申请人提交材料后,执行法官审查材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,确认无误后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变更案件的申请执行人。